挪用公款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更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分。如果该行为是偶然的,且情节轻微,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较重,可以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等处分。
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挪用的金额比较大,或者恶性较深,威胁到公共利益,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时候就需要从严处理。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对应的刑罚。
如果是个人挪用公款,归别人使用,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不清楚挪用者是否有恶意、盗窃等行为,也无法判定使用人是否知道公款的来源。如果是个人挪用的公款,且发现该行为不是故意的而是由于管理漏洞或不恰当的操作导致的,需要对管理者进行相应的问责,并加强内部管理机制的建设。如果使用人是无辜的,应该将该笔款项追回,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之,挪用公款归别人使用是不被社会道德和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发现,应该及时处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不同情节的行为者应该给予相应的处分。唯有如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推动廉政建设,维护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