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办在我国一般被归类为政府机构,而不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具有自治和法人资格的公共服务组织,其依据与政府机关完全不同。
政府机关是政府的管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拆迁安置办隶属于地方政府,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负责城市拆迁和安置工作的特定机构。
拆迁安置办的职责包括规划、调查、评估、沟通协调、拆迁、安置等工作。它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法律,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例如,拆迁办有权征地、拆迁房屋、清除路障等,这些行为都需要事先依法进行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拆迁安置办与事业单位在管理模式和资金来源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事业单位是对内对外都有独立的行政、财务、人事等管理体系和资金,其收入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和自己的服务收入。而拆迁安置办则是纳入政府的行政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因此,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办应归类为政府机构,而不是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