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离婚协议可以写附属协议。在离婚协议中,有时会存在一些需要具体细化的内容或者有些双方需要在离婚后继续达成的共识,这时候就需要写附属协议来补充和明确协议的内容。
附属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补充,其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财产归属、婚姻债务分配、子女抚养权交接等方面的具体约定,以及关于不打扰对方生活、不在对方住所进行造成骚扰的行为等的约定。这些约定都可以在附属协议中得到具体确认和规范,提高协议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属协议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法律文书,因此应该严格遵守自愿性、公平性、现实性、合法性等原则,协议内容不能侵犯国家法律和法律道德、社会公德等法律准则。同时,附属协议应当经过双方认真研究和商讨,在具体制定时应当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协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写附属协议是有必要的,可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以避免产生后续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应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入附属协议的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