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或者私自拨用公共财产的行为,是一种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挪用公款犯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物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所负责管理的公款、物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一,公款、物品的标准。挪用公款、物品罪所指的公款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机关团体管理的资金为主,如扶贫资金、学生助学金、补贴、津贴等,同时也可以包括政府采购等公共财产。物品则包括机构管理的各种资产、设备、物品等。
第二,非法占有的标准。挪用公款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公共事务或者私人事务需要,私自挥霍使用公共财产,从中获取私利或者满足消费需求,达到了自己非法获取的目的。
第三,数额的标准。被挪用的公款、物品数额的大小是判断行为是否要定罪的重要因素,刑事案件中,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指金额在3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若数额在这个区间之内,则应该进行具体综合评估,比如公职人员的职务级别、社会影响力、挪用时间、取得手段等等。
第四,严重情节的标准。刑事案件中,关于挪用公款罪认定的严重情节除数额巨大之外,还包括的其他情况,如挪用时间、手段、对象等。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认定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根据上述规定,人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裁判。而无论是作为行为人,还是作为公民,必须时刻时刻坚守“守法合规、勤俭节约”的底线,坚决杜绝挪用公款等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和最大程度的利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