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私用或者挥霍、浪费,或者故意不报账,侵吞、挪用公款的行为。其认定范围包括挪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款以及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而且只有具有财产性质的公款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将公款挪作私用。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财政拨款、税款、社会保险费、医疗费、教育经费等公共经费侵吞或挪作私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员将单位资金挪用于私人投资、消费、购置房产等行为。
二、挥霍、浪费公款。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福利、出国考察、会议、办公用房等名义,大肆擅用公款,挥霍地在旅游、饮食、购物、娱乐等方面进行浪费;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员以聚餐、旅游、设施装修、广告宣传等名义,从事不必要的消费行为,浪费经费。
三、故意不报账。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员明知公款应当进行财务报账或者审计,故意不报账,使公款无法真实反映经济情况和财产状况。
总之,挪用公款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不仅存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更是贯穿于国内外各种规模机构治理的隐性问题。因此,在惩治挪用公款问题上,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措施等方面入手,确保公款的合法用途,促进公款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