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属于赠予。
赠予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物无偿地转让给另一方,但是拆迁安置房并不符合这个定义。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保障民生而出资建造的,交通、设施、文化、环境等条件都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些成本都由政府承担,而且房源数量有限,需要通过政府的拆迁补偿制度来安排分配。拆迁安置房只是一种政府福利,和赠予没有任何关系。
当然,如果拆迁安置房给予了个人或单位,那么应该属于“赠予”,但这个属于特殊情况,且由于国家的拆迁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的享受者并不属于个人或单位,而是属于拆迁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其次,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经由政府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造,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私人之间的自由交易。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赠予,而是国家政策的一种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