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使用公共财物和资金的人员,将本应使用于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资金财物,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的行为。这是一个社会上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对纳税人和公众身心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在中国,挪用公款是被列为刑事犯罪的,被视为一种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罪。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行为:
1.侵吞挪用公款:公职人员等使用公共财物和资金时,擅自将资金转移、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他人利益。
2.虚开假发票:虚构贸易往来和成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偷税等罪行。
3.伪造票据:公职人员等伪造票据以便获得领取拨款,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
4.工程款支付:负责工程施工或者监督的公职人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挪用或虚报工程款项。
以上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有可能会导致财政损失,给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根据中国的行政规定,在挪用公款加强了其治理力度,但挪用公款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度,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惩治力度,在严格打击挪用公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以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