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方式,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物、资金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人使用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单位的负责人员挪用、侵吞、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挪用、侵吞企事业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一律认定为贪污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长期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事务过程中,以国家机关的名义私分、挪用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贿、受贿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掌握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破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贪污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指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灾害公共利益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二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的罪犯,应当取消其把持或者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职务,并且禁止其担任该类职务。
第三百零二条:以占有为目的,侵占、挪用或者毁损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或者法定代理人的钱财、物品和其他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以占有为目的,故意侵占、挪用单位财物, 或者私分、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情节严重的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条款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定罪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规范了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提醒人们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