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擅自处分、使用、转移或者隐匿公款、公物、债务、债券的行为。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从行为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四方面入手。
一、行为主体。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特殊的贪污犯罪,仅适用于在公职人员中实施的行为,所以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包括: 1.非法处分公款、公物:包括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非法转移、处分公款、公物等; 2.非法使用公款、公物:包括超出合理范围、无合法事由使用公款、公物等; 3.隐匿公款、公物:包括隐瞒、掩盖公款、公物信息,或者将公款、公物转移至他人账户或地方等; 4.盗窃、侵占公款、公物:包括非法占有、破坏公共财物等。
三、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要素,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挪用公款、公物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违法性质显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该行为的。
四、危害后果。对于判定挪用公款罪来说,刑事责任实际上是相对于社会危害而言的。如果挪用公款、公物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或者严重危害,那么被告人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
因此,在判定挪用公款罪时,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方面因素,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判断,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