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公房不属于福利分房。福利分房是指由政府提供资金,建设公共福利房屋,供低收入人群购买或使用的住房。这些公共福利房屋的建设并不是因为城市政府需要为拆迁而提供的一种“补偿”,而是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目的是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而拆迁安置公房是作为对被征收人的一种“关心和照顾”的形式,由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等形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并分配给被征收人的房屋,以供其居住。这种房屋是由政府出钱购买,再分配给被征收人的,且其价格是按市场价之外的价格进行的。虽然拆迁安置公房具备了“安置”的功能,但其本质上并不属于福利分房的范畴。
此外,尽管拆迁安置公房并不属于福利分房的范畴,但在实践中,政府也可以通过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廉租房、保障房等公共福利房屋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这样既有利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问题,也符合社会公平与和谐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