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或者非法用途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其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的规定,使公共财产、社会资金遭受损失的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属于挪用公款:
1. 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公款或者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或者借用,或者擅自使用公款或者公共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移花接木、虚开发票、虚报冒领、冒名顶替等。
2. 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将公款或公共财产用于自己的生活、购买奢侈品或者投资理财等个人行为。
3. 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单位的经费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支付个人水电费、电话费等。
4. 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单位名义,套取银行贷款购置个人资产、个人投资等。
总体而言,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财务损失,而且还会打乱国家财经、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不应被纵容和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