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还贷款并不属于盈利行为。挪用公款是指在公共事务中,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将公共财产或资源用于私人目的的行为。而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金额将借款本金和利息按时归还给放款人的行为。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挪用公款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获取他人的财产、资源或权益,但不具备相应的法律、道义或常识基础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使用挪用来的资金还贷款是挪用公款的一种用途,虽然确实可以“还”掉贷款,但并不会因此而造成盈利。
与此相反,还贷款是一种义务性的行为,借款人在借入资金的同时,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并不属于利润,而是一种服务费用。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还会产生逾期费用、罚息等费用。因此,借贷本身是一种互利的合作关系,借款人借入资金可以满足其资金需求,而放款人则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还贷款并不属于盈利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和债务履行行为的混合体。对挪用公款行为应该加以惩罚,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被挪用的公共财产。而对于还贷款行为,则应该遵守借贷合同,按时还款,以维护信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