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时双方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也包括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一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可能会约定房屋归谁所有,同时也约定由于离婚而需要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名改变。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名的改变是否有效呢?
首先,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在协商达成后,要在按照法定程序签署协议书,并在法律效力确认机构(如公证处)进行确认,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以上程序,协议才能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协议生效后,双方需要在房屋所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一过程相当于将房产登记人的名字从原来的一方改为协议中约定的新名字。
综上所述,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的改变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房屋的归属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决,那么双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争议解决。而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改变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