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协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后首个大规模公开协商离婚协议。1978年,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国营企业内,296名职工(其中263名为男性)联名申请离婚。他们通过坐下谈判的方式,达成了“自愿离婚、共同抚养子女”的协议,这便是长春协议。
在长春协议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它提出了其中一条离婚协议:对于双方拥有的价值15万元以上的房产,由夫妻双方提出一个人出价,出价高的一方可以买下对方的房产,如果双方出价相同,则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出售方和收购方。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长春协议的出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仅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支持,而且也被政府部门所重视。长春协议被视为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次新探索和尝试,它为新时期下中国婚姻家庭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体而言,长春协议并没有具体规定离婚需要花费多少钱,而是通过协商的方式,让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当然,在协议中也提到了对于财产分配的处理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涉及到了离婚的经济问题。所以,离婚的费用是一个灵活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