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协议离婚在当时被称作“和离”。
在唐代,夫妻之间离婚并不需要双方都同意,通常是由丈夫发出毁约的声明,然后婚姻就算告吹了。这种离婚方式对妻子来说非常不公平,因为她没有任何发言权,甚至不知道自己被离婚的原因,而被遗弃在外面的女性又很难再嫁入良家。因此,当唐朝的女性开始要求自己享受同等权利的时候,他们就开始编织了一系列的协议离婚方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和离”。
“和离”实际上就是一种离婚协议,通常是由双方协商达成的,包括财产、抚养子女、妻子是否可以再嫁等等条款。在这种协议中,女性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比如说如果男方毁约,女方就有权要求一定的物品或金钱赔偿。同时,女方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己的前途,可以再嫁或不再嫁。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离”逐渐成为了唐代协议离婚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它带来了妇女离婚自主权的提高,也促进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