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挪用公款的方式占为己有,否则将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到这个案件,法院挪用公款6万元,应该需要进行依法审判。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公物、公文、公章等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数额较小的,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大,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挪用公款数额为6万元,不算很大,但也不属于较小的范畴。而法院这个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0万元,情节应该算为“一般”。因此,法院挪用公款6万元,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审判。
此外,按照刑法的原则,判决应该以实现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应该从严和从宽相结合,量刑应该以罪责为本,慎重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因此,在考虑法院挪用公款6万元的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公职人员的个人情况、挪用公款的情节、数额等因素,对其做出公正、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