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是不可出售的,但可以出租、抵押和转让使用权。宅基地的转让使用权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拥有宅基地的农户必须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保留足够的土地面积维持家庭农业生产和居住用地,只能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乡村建设和发展规划的主体,且转让价款必须合理。
上海市的农村宅基地也不例外,不能直接出售。但有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宅基地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收取高额管理费、私自出租宅基地等情况,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同时,一些城市化进程正在加强的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和宅基地变更使用权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政府应重视这个问题,加快推进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