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或经办国家、集体财产的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将公款或者公物或者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挪用公款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有罚款的情况。
如果犯罪行为被发现,往往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想要得到巨额贪污的公职人员或经办财产的人员,常常会想着自首,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责。根据我国的法律,自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的前提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首情节确实属于较为明显的,可解决证据问题和判刑问题。
自首的情况因人而异,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自首者往往采用认罪认罚的态度,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帮助缓和自己的刑责。例如,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考虑到部分已经退回部分,同时自愿交出剩余部分,则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己的刑责。
总的来说,对于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者而言,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在法律上,挪用公款还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去面对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