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资金用于个人私利,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国家、集体的财物,疏于管理、造成损失。
纪委在界定挪用公款问题时,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否存在挪用行为。这涉及到清晰明确的资金来源和去向的证据。挪用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需要调查人员进行详尽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核实。
其次,挪用的金额是否巨大。一般而言,脱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范围的行为被认为是挪用公款时,涉及的金额也是纪委考虑的一项重要指标。
再次,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若涉及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则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刑事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最后,是否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在公职人员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时,纪委需要依据情况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界定挪用公款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