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场、农村企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住房或者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由《物权法》、《民法典》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66条,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继承,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以及《宅基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的转让、交换、赠与、抵押等行为,应当经过宅基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否则无效。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继承权利和继承债务。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可以被合法继承,并且继承人应当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
最后,根据《宅基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宅基地继承人在继承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书面向宅基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手续。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正常的申请程序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综合来看,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被合法继承的,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