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合同本身并没有房产证这一说法,因为这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拆迁安置合同是指政府与被拆迁的群众达成的一项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了被拆迁者的房屋赔偿、安置方式、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而房产证则是由国家权威机构颁发,是证明某个物业所有权的证件。
拆迁安置合同包含的条款中会明确表示被拆迁的群众是否可以获得与原房屋相当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则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相应的产权证书,才能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可以说,拆迁安置合同和房产证都是涉及到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事宜,但房产证是对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明确证明,而拆迁安置合同则是政府与群众之间谈判达成的一种协议,可以被视为一种合同。所以说,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拆迁安置合同的条款要求政府应尽责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房产证则是在产权确认上的法律保障,二者可以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对被拆迁群众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