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一种协商解决婚姻关系终止的方式,法律是允许离婚协议存在的,同时也支持其发挥作用。离婚协议以婚姻双方的自主选择为前提,要求婚姻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且协议内容合法、合理、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在我国,离婚协议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和《民法典》。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协议,可以离婚。”这说明婚姻关系的终止不一定需要依靠法院裁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同样有效。同时,离婚协议也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等。
当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需要将其形成文书并签字盖章,该协议不仅具有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离婚的公正合理性。当然,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到一些财产、子女抚养等争议问题,也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确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离婚协议得到法官的认可,就可以成为判决或裁定结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离婚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受到承认和支持的。双方负责、自愿、公平、合理的协议,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保证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双方人身财产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