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安置房是一种特殊的产权,通常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使用权”的形式。这意味着安置房的地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而居民只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将其出售或出租。
这种产权形式的出现源于我国的城市拆迁政策。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时政府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安置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由于安置房一般由政府出资建设,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而由于被拆迁居民需要有住房,所以政府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赋予了其使用权。
虽然有了安置房,居民也无需担心居住问题,但由于产权形式的限制,安置房往往不能用于商业投资或质押获得贷款。同时,在购房人需要出售安置房时,他们只能将其出售给符合政府审核标准的购房人。
总之,城市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形式与普通住宅不同,居民只拥有使用权,需遵循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