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后拆迁协议书的收回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回迁和拆迁事宜,往往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利益关系,包括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开发商和居民之间的关系等等。因此,在回迁和拆迁事宜中,拆迁协议书的收回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协议书的自由,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回迁后的拆迁协议书是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签订的,除非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允许之外,一般情况下不应该随意收回。
其次,如果回迁后的拆迁协议书存在缺陷或被迫签订,那么居民有权利拒绝签订或者要求重新协商签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过程中应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补偿、搬迁等方面应该进行充分协商。如果拆迁协议书中的内容与规定不符或者未能充分协商,那么居民有权拒绝签订协议书,或者要求重签。
最后,如果回迁后的拆迁协议书已经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签订,并且签订双方均没有协议收回的情况下,开发商或者政府部门不应该随意进行协议收回。如果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收回协议,应该进行充分的解释和沟通,同时要对居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如果开发商或者政府部门擅自收回拆迁协议书,那么居民有权利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回迁后的拆迁协议书收回应该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进行,同时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开发商或者政府部门想要收回协议书,应该进行充分沟通和解释,并且要对居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