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某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公务员
住所地:某市xx区xx路xx号
罪名: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某单位公务员,因个人私欲,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元,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所在单位的便利,多次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批,将公款挪用于个人支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退缴了挪用的公款。在该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无法抵赖,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将证据清单附上。
公诉机关建议,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的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罚金或是其他罚款,并追缴被告人张某某挪用的公款。
此起诉书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