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原案被告,现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案原被告离婚后,孩子共同生活在被告方家庭中,由被告方负责日常抚养。而原告方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原因是原告方有更好的经济基础和更好的生活条件,并且具备更好的教育能力。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原案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而且原案孩子与被告方关系亲密,情感稳定,更加适宜生活在被告方家中。
在此,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1. 对于孩子最为重要的利益,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充分考虑。孩子是无辜的受害者,抚养权的争夺应该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依归。
2. 一审法院主张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方比被告方拥有更好的家庭经济条件和更好的教育能力,因此应该更适宜担任孩子的抚养人。
3. 一审法院认为孩子与被告方关系亲密,情感稳定,更加适宜生活在被告方家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孩子是有适应能力的。并且,被告方有可能会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欠缺,比如孩子的教育和生活,一些无法避免的纷争等,都可能对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
综上,我请求贵院重审此案,应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原告担任孩子的抚养人。
特此上诉!
被上诉人:XXXX
二○○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