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赌博是一种涉及贪污和赌博的严重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以及对赌博的禁止。其性质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不仅损失了国家利益,也与公务员、干部等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因此需要被定性为犯罪。
挪用公款赌博行为的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行政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规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其性质是对国家财产的抽空和亵渎,涉嫌贪污罪。其次,赌博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赌博禁令,因此涉及违法行为,属于赌博罪。
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赌博的行为可以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而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赌博罪的处罚参照叛逃罪的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总之,挪用公款赌博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极其危害社会的,必须依法进行打击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