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款用于非法或不当用途,或将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能够控制使用公款的工作人员,如财务人员、出纳员、经办人等。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公款,确保公款用于正当目的。如果他们非法挪用公款,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在司法处理中,直接责任人通常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包括监禁、罚款等,民事赔偿责任则包括赔偿公款和其他造成的损失。
领导责任人是指对挪用公款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在公共机构中,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领导责任人也包括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如果领导责任人未能履行职责,使挪用公款发生或持续,就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在司法处理中,领导责任人通常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党纪、政务和纪检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则包括赔偿公款和其他造成的损失。
总之,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通过彻底查处挪用公款的行为,才能够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