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协议离婚是指夫妻自愿双方达成协议,不依法向法院申请离婚。而是在相关的工、村、居委会或律师、公证处等单位出具协议书,约定离婚和财产分配等事宜,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或公证等方式确定离婚的方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夫妻协议离婚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法律明确规定“自愿离婚的协议书,由夫妻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这就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公证等手续,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具有司法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夫妻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程序。首先,离婚协议书必须是夫妻自愿达成的,如果一方被强迫或恐吓接受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失去了合法性。其次,协议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等。再次,离婚协议书应当具备法律认可的形式,即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公证等手续。最后,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必须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农村夫妻协议离婚是有效的,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原则和程序,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有关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指导,让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明确法律规定,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并有效地保障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