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它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居住和生存问题,也是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它是在“三权分置”政策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它是由组织在村庄或开发建设区范围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依托土地批准、拨用、出租或出售的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旁闲置土地等,用于建设农民居住住所的用地,包括居民住房、附属设施及绿化。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他们可以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房屋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在法律上并非不动产,它的性质限制了它的不动产属性。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及与房屋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一种特殊的权利。它不是土地所有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只是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使用权。它不具备土地的权利性质,也不具备建筑物的物权属性,因此不能够被登记为不动产。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这样可以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使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并得到相应的报酬。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虽然不是不动产,但是它是一种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流转和转让,从而在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和建设农村新型城镇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