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经批准使用公共财产、款项的人员,将公共财产、款项用于其他用途,侵占、骗取、挤占公共财产、款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制度的原则,更涉及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公民信任的问题,因此,应该严格追究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具体说来,如果挪用公款的本地公职人员可以直接检控或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是非本地公职人员,案件则由所在地或涉案公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在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惩罚力度。简单来说,根据挪用的款项数额大小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的不同,挪用公款罪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犯罪级别:轻度、中度和重度。罪犯可能面临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等刑罚。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公职人员要时刻绷紧对自己权力的约束和管理,避免因贪图私利而背离职责,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挪用公款罪,我们应该坚持零容忍,严格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