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为原来拆迁家庭提供的住房,用于他们的居住需求。拆迁安置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住用地配置的一种方式,它解决了一定程度上的住房问题。然而,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买卖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也是民众关心的热点话题。
对于这个问题,一些人认为拆迁安置房不可能拥有买卖权。原因在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主体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应该被用于市场交易,而且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安置房是“限定使用,不得转让、转租”,意味着房屋的产权归属是暂时的,使用权属于安置户家庭,这种安排与房屋买卖交易的性质不符。而在现实中,一些人会将安置房进行倒卖或租赁,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不应该让带有公益性质的安置房成为商品。
然而也有人持有拆迁安置房应该有买卖权的观点,认为这是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结果。他们认为,当前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主体日益多元化,一些安置房的建设由开发商负责,这些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具有完整的产权和使用权,因此有权利进行买卖。同时,拆迁安置房具有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如果原户公平合理地拥有使用权的话,那么自然也就应该有卖的权力。所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拆迁安置房也应该有买卖权。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是否有买卖权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并结合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平衡和调整,确保拆迁安置房不会成为商品房,同时也要尊重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