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哲可以争夺抚养权,是因为在中国儿童保护法中,抚养权的归属是以“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的。即使常哲没有生育孩子,但是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被认定为非亲生父亲。在华人社区中,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此外,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存在严重的职业、经济、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而常哲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影响力,那么可以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将抚养权赋予常哲。
总之,在赋予抚养权方面,法律更加强调“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而非亲生父母的争夺抚养权也不是没有先例,只要是对于孩子成长更有益的人,就应该被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