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中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贪污犯罪包括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其中,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非法占有或者挪为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挪用公款罪一般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公款、经费等公共财物被使用或者不当处置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具体行为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非法侵吞、挪为个人使用或者挪为他人使用。比如,单位领导将公款转入选票账户或者个人账户;干部或员工将单位经费挪为个人使用;公职人员利用各种名义虚报、冒领、骗取或者套取资源、费用、款项等等。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一种中等以上的犯罪,罪名通常是罚款、拘留、缓刑甚至有可能判刑的情况。同时,挪用公款罪的罚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情节轻微的一般只处以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则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外,挪用公款的数额也是评定罪责的重要指标。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判刑量和处罚力度也会相应增大。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贪污犯罪中的一种,属于侵占犯罪范畴。发生挪用公款行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伦理道德角度来看都是不允许的,应该坚决予以打击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