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是指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对部分或者整个土地和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或者协商拆迁的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拆迁方式的不同和拆迁主体的不同。
首先,征收拆迁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拆迁公司等实施的,也就是说,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进行拆迁,而不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协议拆迁则是在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协商达成,双方共同商量拆迁的方式和拆迁补偿等条款,实现双赢的目的。
其次,征收拆迁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经过多项审批和公告程序,如立案审批、公示告知、征地补偿方案审批、征收决定的公告、拆迁通告等,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协议拆迁则是在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之间直接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法律审批程序。
最后,征收拆迁通常是针对一片土地或一些建筑物的整体拆除,属于集中性的、规模较大的拆迁,而协议拆迁是以单个建筑为单位的,属于分散性的、规模较小的拆迁,对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
总之,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虽然都是城市建设中常见的手段,但是它们的主体受益人、实施方式、法律程序和影响程度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政府在进行拆迁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