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署的文件,其中包括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教育和探视权等方面的内容。一旦协议签署,在一定条件下双方是需要履行的,但也存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更改离婚协议的情况。
探视权可以更改的情况有:
一、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约定不合理。
当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约定不合理,比如重创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没有及时反映事实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权。
二、因变化了子女生活状态。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视权因子女生活状态的变化而被影响,如机构、学校等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权。
三、探视人有重大变化。
若探视人自身出现了重大变化,如患病、长时间出差等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不放弃原定探视时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权。
四、子女偏好父母。
当子女到达一定年纪,表达了对某一方父母的偏爱,如果另一方父母认为因此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权。
总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视权只是一种定位,实际上并不影响离婚当事人在关怀子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变更探视权以适应实际情况,维护子女合法权益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