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独有的土地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即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可以赋予农民永久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在2011年的《宅基地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此,《宅基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后,宅基地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享有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并依法面向社会招收继承人,其中男女平等,继承顺序依照法定继承顺序执行。”
因此,根据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女儿与儿子一样享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力。在继承时,男女平等,按法定继承顺序执行。如果逝世者没有遗嘱,那么继承宅基地的资格将根据法定顺序确定。如果逝世者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夫妻之间的先后顺序是子女继承的第一顺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具有同等的权利继承宅基地。
总之,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问题,女儿和儿子具有同等的权利,继承的顺序按照法定继承规定执行。这也与现代社会推崇的男女平等的理念相一致,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继承宅基地的权力上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