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上,按照人均用地标准,对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配备住房及其生活生产设施所需的土地批准使用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的形成主要依据《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其中重点条文是: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配备应当坚持以中心村落为主、兼顾分散居民点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不得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农村宅基地。
以上条文是农村宅基地的重点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配备应当以中心村落为主,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只有符合宅基地条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农村宅基地。
总之,要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必须尊重《宅基地条例》的法律规定,并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