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共财产,以个人或特定团体的名义占有、使用或者私分公共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财产管理制度,侵犯了国家利益和公众权利,属于以往的贪污罪的延伸和扩展。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一般包括 公款、公物挪用、非法支取、归个人占用公物等一系列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具有明显的侵占性质,甚至还涉及到私益交换、资本腐败等方面。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危害十分严重。首先,挪用公款罪扰乱了国家财政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挤占了国有公共财产,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和运营负担,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民众的信任感;其次,挪用公款罪严重冲击了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公信力和政治局面,损害国家威信,民心所向者,国恒所稀也;第三,挪用公款罪还可能带来道德污染和社会后果,有可能激起广大人民的不满和抵制情绪,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防治挪用公款罪,应加强立法,增强司法能力,加强监管力度,从制度上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权益。同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应健全制度,加强资源管理,完善监控和制约机制,用法律手段打击践踏国家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挪用公款罪犯,还人民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和健康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