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挪用公款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者把用途分别于本意而擅自支配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的犯罪者,应该依法严惩,不仅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更需要追缴和处理其不法所得。
有些犯罪者在被检举或发现其挪用公款后,都会选择归还所谓的“犯罪所得”,以期望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等同于真正的“归还犯罪”。首先,挪用公款本身就是违法犯罪,所谓的“归还犯罪所得”只是在犯罪事实被查实之前的一种不法所得抵赔行为,且其行径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次,如果犯罪者在挪用公款后归还了相应的钱款,而此时已经被查实挪用的金额比归还的金额要高,那么犯罪者并不应该被免于追究其责任,因为其仍然犯下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事后悔改。
因此,挪用公款的犯罪者如果要得到法律的宽恕和原谅,必须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配合调查机关查明案情,在法律程序中体现悔罪表现和赔偿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法律减轻处罚等可能。总之,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即使有所抵赔,也不等同于认罪、悔罪,只有在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前提下,尽全力偿还损害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达到“悔罪从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