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公务、冒领公款或者决策机关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是否签订劳务合同不应该成为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唯一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未能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劳务合同,并以此作为挪用公款的借口,那么在司法处理过程中,应该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在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挪用公款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但仍然坚持执行,那么挪用公款罪依旧成立。反之,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无法签订劳务合同的原因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或其他客观原因,那么在判断挪用公款罪时可以考虑减轻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劳务合同是规范个人与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这并不影响劳务双方应遵守的法律和法规,更不应成为挪用公款行为的藉口。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行为,法律不会因为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就对罪犯的行为进行包容。
综上所述,没签劳务合同不一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不能以此作为挪用公款行为的合法性的借口。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纪律,切勿以个人利益为重,违法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