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对于挪用公款被判刑的人员,既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必须追究经济责任,即要进行返还挪用公款的处理。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为人需要付出法律责任来维护公共利益。而且,挪用公款是犯罪行为,行为人被判刑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警示。如果行为人不承担经济责任,仅仅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种判决对于公众来说,意义将大打折扣,缺少对于挪用公款的威慑作用,也对受害方的利益保护不足。
其次,返还挪用公款是行为人的法律义务,也是合理的社会需求。在一些案例中,挪用公款会导致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的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甚至是损失。如果挪用公款者完全没有赔付行为,也就是说不承担经济责任,这无疑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可能会引起社会不满和不安,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最后,返还挪用公款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造成挪用公款的主要原因是以个人私利为主导的,而公款来自广大群众的税款,是社会的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应该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为己所用。在追究挪用公款责任时,行为人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归还被挪用的款项,恢复社会的公平公正。
总之,挪用公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普遍问题。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必须严肃认真,要惩罚判刑的同时,还要追究行为人的经济责任,完成归还挪用公款的义务,才能避免挪用公款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