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而言,刑罚是必然的。在判决时,法院不仅要考虑到犯罪者个人的情况,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挪用公款判刑不仅仅需要受罚,还需要进行赔偿。
挪用公款的罪行涉及到公共资源和财产,因此它的影响不仅仅限于犯罪者自身,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对刑罚的面向仍然比较宽泛。在一般情况下,犯罪者需要承担与其行为相关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要进行赔偿。
所以,在挪用公款案例中,犯罪者需要不仅接受法律的制裁,还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对于犯罪者而言,这其实也是有利于他们彻底摆脱犯罪的影响,因为只有真正认清了自己的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才能消除社会对他们的谴责,重新融入社会。
但是,也有部分挪用公款的犯罪者并不会主动进行经济赔偿。这样的行为不仅不会使犯罪者免除法律的制裁,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正面的影响。相反,这样的行为反而会备受社会谴责,进一步破坏犯罪者的社会形象。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判刑还需要还钱。犯罪者不仅需要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还需要进行经济赔偿,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需要在经济赔偿中反思自己的行为,认清自己的错误,更加坚定不再干涉财产的决心,走向更合理的行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