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民政局工作人员:
本人与配偶因性格不合、生活不适应等原因,自愿协商离婚事宜,现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离婚后财产分配:
1.双方自行解决个人财产关系;
2.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一致分配,若协商不成则按照法律规定平分。
二、子女抚养问题:
1.本人将抚养权转让给对方,对方承担所有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2.对方为子女特殊爱好等相关费用负担一定比例,协商具体比例。
三、离婚后的家庭住房问题:
1.共同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居住的住房,协商处理;
2.若有一方承担了房屋贷款,应妥善处理还款事宜。
四、离婚后的其他协议:
1.双方不得在社交媒体等公开场合恶意攻击对方,不传播诋毁言论;
2.双方相互搭配合作,配合民政局完成所有相关手续。
五、法律效力:
1.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部分依法无效;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得到民政局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或撤回。
当事人:
甲方(签名):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