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实现依法离婚的一种方式。由于协议离婚相对简单、快捷、经济,深受一些夫妻的青睐。但是,离婚协议是否需要见证,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在我国,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依法依规操作。离婚协议书要求必须由当事双方亲笔签名并盖章,并且需要加盖民政局、公证处等有关机构的公章。而关于离婚协议是否需要见证,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士有不同的法律认识。
常见观点认为,协议离婚不需要见证人。因为协议离婚是夫妻自愿自行达成的协议,双方已经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是在有明确意思表示之下自由达成的协议,所以无需提请司法机关,也不需要公证、见证等。此外,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合同的成立不受形式限制,未明文规定的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表达。因此,离婚协议同样具有合同的性质。所以,可以认为协议离婚不需要见证人。
但也有人认为,离婚协议最好还是经过公证或见证,以减少后期可能的维权成本。因为,离婚涉及到众多的财产、抚养权等方面的问题,如果离婚协议出现问题,后期的后悔药就很难吃了。此时,如果有见证人或公证机构的证明就会更有说服力,能够更好地证明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协议离婚是否需要见证,是一个比较主观的问题。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见证人。但从保障婚姻双方权益角度考虑,建议夫妻双方在达成协议离婚前,可以选择公证或见证的方式,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从而达到更好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