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8万元的律师费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于公务员应有的正直廉洁品质,而且也是对于纳税人的一种欺诈和背信弃义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务员是从事公共事务的专门职业人员,其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挪用公款则是违反了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这种行为,除了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其次,挪用公款18万元的律师费是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侵害。公款是由纳税人所出来的,它的使用应该是针对于公共事务的。而挪用公款18万元的律师费明显是超出了正常公共事务的支出范围,这就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和权益,是一种欺诈和背信弃义的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18万元的律师费伤害了公众对于公务员的信任。公务员是从事公共事务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行为应该具有良好的诚信、正直和廉洁品质。而挪用公款的行为显然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背道而驰。这种行为不仅会降低公众对于公务员的信任,也会对于政府的形象和公共机构的正当性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18万元的律师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和权益,也伤害了公众对于公务员的信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构建起一个廉洁清正的公共行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