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罪的一种。在刑法中,挪用公款的罪名被称为“挪用公款罪”,其罪名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这种罪行是指在担任公职或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时,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或由其管理的财物挪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将其交给非法占有、使用或者非法处分。
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既涉及公共财政的安全,也侵害了税收纳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挪用公款的嫌疑人滥用职权,使得本应用于公众利益和社会事业的钱财,被他们用于个人私利,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和量刑更为严厉,一般来说将会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会追缴所挪用的公款。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加以严惩,才能达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