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下,校长挪用公款是一个非法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否判无罪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校长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构成犯罪的事实、主观故意和法律规定等因素。如果校长挪用公款不能证明他有犯罪意图或者挪用金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判无罪是正常的判决结果。
其次,是否判无罪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如果校长挪用公款损失较小,而且其挪用的资金用于公益性质的事物,如农村学校修建等,可以考虑从轻处理,甚至判无罪。但如果校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影响广泛,则需要根据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严惩,不应该判无罪。
最后,判罪与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罪犯,并起到警示和杀威慑作用。因此,在对校长挪用公款案进行量刑时,需要考虑到他的主观故意、罪行严重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改过态度等多个因素,不能简单地就判无罪或者判有罪而不做任何量刑。
总而言之,校长挪用公款是否判无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尊重司法程序和合法权益,才能达到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