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行使职务时,以职务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款挪作他用,即私自占用或转移公款的行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利益,也使得公共服务的平稳进行受到影响。因此,不论数额大小,都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的罪名,属于贪污罪的一种,而不是行政违法行为或纪律处分的范畴。按照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数额不大是不能减轻或免除罪行的。因为犯罪与否主要与行为的严重性有关,而不完全是与数额多少有关。即便数额不大,其侵害公共财产利益的性质也是一样的。
此外,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不仅涉及公共财产的利益,还会涉及到其他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会严重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政府管理的信心,削弱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即便数额不大,也不能因此而掩盖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挪用公款都是不应该存在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应该严查从重惩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的行为虽然数额大小不同,但其法律性质和严重性都是相同的。不能因为数额不大就认定为无罪,而应该依据犯罪的本质和严重程度适当处罚,以维护公共财产利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