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儿童福利、安全和保护角度出发,应该将抚养权的主张置于儿童的最佳利益之上。这意味着必须考虑儿童的安全、健康和发展,而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需要考虑父母的能力和可靠性。这包括父母的教养能力、个人生活稳定程度、婚姻关系稳定度、赡养能力等因素。如果父母中的一方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安全和有利于成长的环境,那么抚养权应该授予具备这些能力和条件的另一方。
第三,需要考虑谁更适合成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这包括父母对孩子需求的理解、关注程度、时间投入以及是否能够提供精神上的支持等因素。如果一方父母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足够的照顾,或者没有兴趣参与孩子的生活,那么另一方父母应该成为主要照顾者。
最后,抚养权的主张还应考虑到孩子的意愿和利益。如果孩子具备明确的意愿和倾向,且这种意愿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要求,那么应该尽量听取孩子的意愿。当然,孩子的意愿不应被视为绝对的决定因素,而是需要被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总之,抚养权的主张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父母的能力和可靠性、谁更适合成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因素。这样,才能确保抚养权得以授予最适合的父母,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福利。